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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为&中国信通院《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流通建设白皮书》,67页PDF

《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流通建设白皮书》主要观点如下:

0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六大参与主体

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涉及六类主体。一是数据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,一般是各地大数据局、政数局、经信等部门,也有些地方涉及工信、网信部门;二是公共职能部门和机构,作为数源提供公共数据;三是授权运营方,包括各地数据集团在内,承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;四是数据使用方,也即数据消费方。在具体建设项目中,还涉及开发利用方和平台运营方,分别受托加工数据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。

0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开展模式

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本质上是一种政企合作模式。地方政府提供数据,运营主体进行数据加工处理,社会主体作为数据产品与服务的最终消费使用方。数据产品化过程中,运营主体作为核心主体,委托平台运营方建设平台,从数源部门申请数据,并组织开发者结合场景进行数据加工。面向公共数据的两方面价值,公益性应用场景侧重公共服务,经营性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可能实现收益。

0公共数据运营组织模式

现有实践中,各地从工作机制建设、项目立项推进、平台投资建设、运营绩效考核等视角进行组织框架的设计,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,由工作组协调推进机制建设和相关审核工作,由实施主体执行具体的开发、应用工作,并完成公共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。目前,基本形成了“一局、一组、一公司、一平台”的运营组织模式。

详细内容敬请关注《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流通建设白皮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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